《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刑法》理论中,集合犯跟连续犯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不过,不管是集合发还是连续犯,刑事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还是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相关因素才能确定,跟犯罪行为是集合犯还是连续犯并无直接关系。
连续犯有哪些特征
连续犯的特征如下: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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