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危险犯和危害犯是比较抽象的,总的来说,只要构成刑事犯罪,不管该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具体是怎样的,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批捕决定,检察院的批捕决定是非常重要的信号,如果批捕后又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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