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内容是:
1、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关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要根据耕地年产值而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制定;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等;
5、征地搬迁费,包括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结构、城市公共设施、搬迁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等;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搬迁费、城市搬迁补偿费、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恢复、搬迁补偿费、库底清理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等。
修高速公路占地由谁支付土地补偿费
修高速公路占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3至6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3至6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苗的补偿标准。征用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10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征用其他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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