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他们在被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需要被监视居住,则该监视居住应当在其住所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如何办理?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讯问,获取充分的证据。其次,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拘留,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案。最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公诉,并在起诉后进行审判。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人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并通知被监视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总之,监视居住的办理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事,保障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在办理监视居住时,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讯问、拘留和起诉,并保障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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