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会被开除学籍。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
(三)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
(四)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
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吗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2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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