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权益有哪些
自然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权益有:
1.除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合理处理公开信息或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免责事由外,不得处理个人信息;
2.自然人可以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的功能或服务;
3.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自然人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且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在泄露等事件发生后即时告知自然人和主管部门。
个人信息不属于人格权,因而其不能适用人格权禁令,只能在侵权行为危急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自然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权益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满足的条件是应当合法,正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得知其应当满足的条件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行为犯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因为该罪达到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是行为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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