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将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给他人,此时发卡行应承担何种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发卡行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为发卡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权益受损,而发卡行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不能机械推定持卡人泄露密码:
犯罪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的手段多样,花样繁出。例如在ATM机卡槽上安装读卡器读取卡号,并在按键上方安装摄像头偷窥密码,即可窃取完整的卡号及密码信息。在犯罪分子有犯罪预谋的情况下,持卡人较难防范,对于银行卡信息的泄露并无明显过错,不能机械推定系持卡人泄露了密码。
2.不能排除发卡行泄密的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提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期间银行卡的密码被银行操作系统反复读取,如果简单推定持卡人泄露了密码,同样能够推定发卡行也可能会泄露密码。而且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既然能被伪造、复制,其卡密同样存在遭泄露的可能。故不能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发卡行强调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就推定持卡人有责任而排除发卡行的责任。
3.双方违约问题:
退一步讲,如果把保管密码的责任完全归责于持卡人,则会涉及双方违约后该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违约时,应当按照违约程度来分担责任,即区分主次责任后,再划分具体比例。在银行卡遭伪卡盗刷的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必须同时持有伪卡并事先知道密码才能完成盗窃犯罪,故持卡人泄露密码和银行卡不防伪在过错程度上应当对等,承担的责任也应对等,没有主次之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盗刷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持卡人和发卡行各自承担50%,而不应当按照七三开到九一开的方式来划分责任。
4.双方当事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对于持卡人,发卡行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也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来看,对于伪卡盗刷案件的责任认定,大多采取了控制持卡人责任而加重发卡行责任的思路和做法。而且从长远考虑,银行势必要升级系统、提高安全保障技术,而不应将时间和精力过多地用于和个案当事人扯皮方面,通过判决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也能够推动银行卡防伪技术的升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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