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还?
强制执行是否能够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这主要取决于需要进行如何种情形的判定。若是强制执行所针对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债务,且债权人在诉讼阶段仅对其中一方进行了起诉,而在执行过程中却意图处置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那么债权人便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部分法院可能会要求债权人先另行提起诉讼以求解決,或者按照已经诉诸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事项。若成功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作为债务人,便自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同时也能就整个共同财产中所应享有的清偿数额加以享用。
然而,若强制执行所针对的债务实际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类型,债权人便有权申请执行其债务人名下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其中当然也包含了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相应比例。例如,假设在夫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而债务人占有其中50%的所有权,那么债权人便可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该50%的财产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执行房产,该房产将需要进行拍卖,而债务人的配偶将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故此,债权人最终只能得到整个房产拍卖款的50%作为清偿额,而其余的一半则必须要归还给债务人的配偶。以上内容均出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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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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