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如何承担
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都有哪些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创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公民或法人之间合伙创设的合伙性组织(如个人合伙组织和法人合伙型联营组织)及单独创设的独资组织(如企业法人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按照创设目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和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
公益性
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法人组织有:
(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2)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
(3)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性
依法设立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有:
(1)个人合伙组织。合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经营方式,各国立法中均赋予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虽然合伙组织是一种具有共同财产性质和共同团体利益的经济组织,但没有赋予它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国它属于非法人组织。
(2)合伙型联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它没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同或契约式的企业,其合作经营中的外方合作者作为中国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参加者,在中国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登记证书,与中国合作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以参加者的身份营业,其合作经营不组成法人形式,故属非法人组织。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但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亦属非法人组织。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经营灵活方便而设立的,在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法人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它虽然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但其设立由所属法人申请登记并履行法定手续,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机构由所属法人设置,管理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它虽然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这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所属法人承担。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