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
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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