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获得奖励: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阻 止 他 人 犯 罪 活 动 算 减 刑 吗 ?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不属于减刑的范畴。减刑是指对罪犯减去已执行的刑罚,降低其刑罚的刑期。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是指防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属于预防犯罪行为,不涉及刑罚的减轻。因此,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不应被视为减刑。然而,如果罪犯在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立下了重大功绩,可能会被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而获得刑罚的减轻或免除。但这种减轻或免除也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不能随意滥用。
减刑是指对罪犯减去已执行的刑罚,降低其刑罚的刑期。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不属于减刑的范畴,而是一种预防犯罪行为。然而,如果罪犯在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立下了重大功绩,可能会被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而获得刑罚的减轻或免除。但这种减轻或免除也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不能随意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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