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内容:
1.适用对象是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其他教育机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舞蹈、音乐、外语等专项辅导班等。
2.损害行为发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同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在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时间和地点。
3.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造成的。
如果能够证明教育机构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使已经满足上述三个要件,教育机构也可以免责。
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2.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3.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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