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家里有事,陆某决定向公司请假一天。当天,陆某骑摩托车到公司递交请假书面申请。经科长批准,车间主任签字后,他离开公司回家了。不料,他在路上与一辆卡车相撞。受伤的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卢某的亲属要求公司申报工伤鉴定,但公司认为卢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并无视其亲属的要求。于是,卢某的亲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但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律师的意见,应认定为工伤死亡。理由是:卢某请假后离开公司,属于《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情形。陆某经批准请假后回家,这和他平时下班回家的情况是一样的。至于陆某是否真的在回家的路上,只要工伤鉴定部门确认其方向和意图符合规定,就应推定他在回家的路上。而且,《条例》在规定“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时,并未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线”作出要求,而是作了宽泛的规定。因此,将卢某的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符合《条例》精神,因此,应当将卢某认定为因工死亡。这起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卢某是否在“上班途中”受伤死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乍一看,卢某向公司领导请假的行为不属于下班回家的概念。但客观地说,按规定请假也是员工的义务。广义上讲,也属于职工对单位的义务范围。因此,陆某往返上班是“在上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原意是“家”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定义。考虑到“上下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们应该扩大认识,采用合理的标准,而不是仅仅认为“上下班”是指上下班,排除一切其他情况。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认定工伤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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