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签订的情况下,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也是有效的,所以离婚的时候会按照财产协议的内容来进行财产的分割,其中有特殊情况的会结合情况来进行分析处理,但在起诉当中会以协议为准。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的情况如下: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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