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职务代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4-19 18:53:26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的职务代理有哪些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职务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继续代理有法律效力吗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委托合同的,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继续行驶代理权。

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2)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失,代理人要担责。

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造成损失,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损失。

例如代理人与他人签订的无权代理合同,明显有损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为某种合法原因导致被代理人不得不履行的该无权代理合同的,被代理人就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因得不到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

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合同有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代理人应当予以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职务代理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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