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申请材料:
1.单位派遣函(纸质1份)
2.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次有效签注20元,二次有效签注40元,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办理部门:出入境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16个省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公地址。
监督电话:0551-62801123,628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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