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类签注办理内容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类签注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申请条件
1、申请人系所在企业派遣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公民因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遣返回内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派遣函。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商务,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办理程序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及商务类签注,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三个月一次签注20元,三个月多次签注100元。办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探亲类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办理单位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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