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的措施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其计划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和划分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但国家和省域生态红线划分已有一定基础。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1、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红线区内项目管理;
3、土地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土地利用,依法对红线内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4、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5、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6、水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7、农业、城建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有关农业、城建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8、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9、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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