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是由夫妻之间协商达成,抑或由司法机构通过法庭判决得以确立,都必须坚守并贯彻一个亘古不变的核心理念——那便是“有利于儿童健康茁壮成长”的原则。子女抚养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如何为孩子创造出最适宜其成长和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当女方因怀有他人之婴而向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将依据双方情感关系是否已彻底破裂这一关键因素来做出裁决。若经法院严格审查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可依法判决离婚。具体的裁定结果将基于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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