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房产分割方式
时间:2023-07-01 20:23:16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上海,离婚房产分配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书面协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定有书面协议,事先约定房子归谁所有的,在离婚时,应该依照书面协议进行分配;

第二,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在婚前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双方也没有就房子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的,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参与分配;

第三,协商分配。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在离婚时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所以,我国法律支持双方自行处理财产归属问题,尊重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利;

第四,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分配房产。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房产的分配如下: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并且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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