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看押、押解、审讯过程中或者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如果他们具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能性的,那么就可以给他们戴上手铐和脚镣。
一、传唤属于怎么规定的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1、传唤具有通知功能。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3、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二、刑事传唤通过就立案吗
刑事传唤不一定就是立案,在不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有权力对于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问询,但是在传唤的时候相关部门必须要出具证明文件。传唤的证明文件一般就是传唤证,如果接到司法部门的传唤证以后拒绝配合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三、传唤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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