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谈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保证人资格审查需要的材料
保证人的资格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审查,首先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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