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是被判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在执行期间遵循规定、积极改造、表现良好,或具有一些重大立功表现的,如舍己救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等;2、限度,针对前述前三类罪犯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得少于十三年,死缓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3、程序,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定,此处应是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经过法定审理程序且符合减刑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减刑。
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过去大家比较熟悉的终身监禁的判罚方式主要出现在一些西方国家中,虽然我国首次判处的终身监禁案例,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引发了较大舆论的,一般的死缓罪犯还是有机会可以被减刑的,但是终身监禁的话,不管表现有多好,也不能提前出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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