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减免政策
以下是营业税减免政策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自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拥有的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向社会开放且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等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且向公众开放、达到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21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二、陕西房产税减免政策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这就是房产税减免政策的一部分内容了。
三、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为:2020年2月起,对于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于湖北省以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减半征收。
三、小微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自2021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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