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案后能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结案后,当债权人的权益未得到完全实现时,他们仍然有权利在特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具体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1.这一期限一般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结案后,如果债权人的权益未得到保障,他们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二、强制执行的工作由谁负责执行
强制执行的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应出示证件,并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2.如果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完毕,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步骤
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步骤包括:
1.申请: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法律判决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如果法院发现文书存在错误,将不会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与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异议后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3.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超过一定期限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发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在收到执行书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执行员在执行完毕后,应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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