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时间:2023-02-23 11:40:18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实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对非法搜查罪解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2、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一、认定非法搜查罪要注意什么

1、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二、对非法搜查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依法搜查,是职务授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不构成侵害身体权。目前在实务中,往往对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处理,也有的认为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实际上这种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名誉权,因为非法搜查并不影响到公民的社会评价,损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感,但名誉感并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身体权,但同时也侵害了公民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尊严,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了两种客体,但其基本特征仍是侵害身体权。所以,可以以侵害身体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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