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5五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贪污罪中规定数额巨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情节特别严重”贪污罪如何量刑
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规定
首先,作为死刑界限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在对于贪污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时,应从贪污数额与动机、手段、后果等两方面同时考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罪作为一种以获取财物为目标的犯罪,贪污的数额应是量刑情节的一个主要依据,“情节特别严重”首先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在数额巨大的基础上,该“情节特别严重”还应理解为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
其次,作为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对于该“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也应从数额和非数额的动机、手段、结果等两个方面考虑。
从数额方面看,应以贪污数额接近10万元为该“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依据。从动机、手段、结果等方式看,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与前述判处死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相比,判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将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赃款的挥霍程度作为主要的裁量根据,这样才可能在适用第383条规定的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一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与在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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