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就业登录证》。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自就业服务局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公司为其开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到指定的银行或邮局按月领取。尚未实施失业保险金由指定的银行或邮局发放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暂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按月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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