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一的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5-31 15:56:23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贵州省统一的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是多少?(1)土地补偿费。水田、菜地(鱼塘、莲藕塘)征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2旱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年产值的6-8倍。其他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旱地征用年产值的2-4倍。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收(划拨)耕地及其类别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和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年产量制定,参考国家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家、市人民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批准。(2)安置补助。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2征地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三。征用闲置土地的,不予安置补助。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付安置补助;需要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有条件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3)苗木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通知书发出后,在被征用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设施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被征地的用途、地点、用途等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民,依法报批前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调查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产权的权属、类型、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附着产权的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批准征地的必要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

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被征地村组公布征地审批。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农用地转用、征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农用地转用、征地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用地。同时,《意见》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征地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后,市、县两年内不使用土地或者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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