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与中国的对策
时间:2023-04-29 20:01:34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二、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2.国内产业存在损害;

3.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1、升级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理论与历史都表明,经济繁荣则自由贸易主义盛行,经济衰退则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连续下滑、消费不振、投资减少、失业率飙升。在这种情况下,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国作为拥有最高增长率的世界贸易大国,自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针对目标。

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是严峻的挑战,反映了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外需的弊端,同时也是机遇,我国应借此机会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包括: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大力扩大内需;调整三大产业结构,巩固和加强第一产业,改造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产业内部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培育新兴产业,落实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调整城乡结构,加强农村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调整区域经济结构,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加速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并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减少对外需的过分依赖,就要大力扩大内需,将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结构性减税、消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到实处,拉动消费市场和投资市场。只有内需提高了,才能减少我国经济过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降低世界经济形势波动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优化出口结构

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产品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产品。我国目前还是处于中下游的产品制造环节的国家,仅靠低廉劳动成本的优势获得全球制造业加工工厂的地位,所创造的附加价值极为有限。从倾销的概念来看,与高附加值产品相比,劳动密集型等低附加值产品自然更容易受到反倾销的指控。我国应该努力改变自己在国际分工和全球产业链上处于中低端的不利格局,通过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等方法来获取上游地位。企业应努力进行技术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完成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转变。

就出口市场结构而言,我国出口仍然以欧盟、美国和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到达欧美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具体到某些出口产品,出口市场集中甚至单一的现象更为严重。市场集中导致出口产品在进口国更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也降低了产品抵御反倾销风险的能力。我国企业应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市场,改变我国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日本的局面,加大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3、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宏观把握,往往制定出不合理的国际营销战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在以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后,不重视服务、品牌等非价格竞争手段,继续依赖低价战略。加上缺乏宏观调控和长远观,曾经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市场和主要贸易对象国的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商品市场的各种信息资料,了解进口国市场有无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生产能力、市场销售渠道和数量等,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竞争方式,由价格竞争转变为非价格竞争,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公关、广告、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创建名牌,以质取胜,多方位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严禁出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涌入进口国,严禁恶性出口竞争行为,以减少遭遇反倾销的己方因素。

4、政府强化保障,企业积极应诉

结构的调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如今频遭反倾销袭击的现实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充分运用世贸规则和进口国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对政府来讲,应该努力争取国际经济秩序的话语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建立健全应对反倾销的保障体系,包括预警机制和协调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调研所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预警、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加大对外贸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贸易秩序,严格禁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恶性竞争的做法;培养我国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反倾销知识;指导和组织企业应诉,在必要时通过与对方政府的交涉,解决反倾销问题。

对企业来讲,则要做到积极应诉,而非消极等待。近年来,虽然一些国家仍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给予我国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如果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在抗辩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时能采用更有利的方式,应诉成功的几率也更大一些。如今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我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应诉企业分别裁决,而对不参加应诉或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企业裁定一个统一税率。参加应诉的企业只要掌握有利材料,努力抗辩,就有可能被免征反倾销税或者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一般都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即使应诉不完全成功,也能通过其他一些比如价格协商等方式取得比完全不应诉好得多的结果。所以,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否则被动等待反倾销的裁决,不仅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客观上也刺激了某些国家对中国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恶化了中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出口环境。以前我国企业应诉热情不高,部分企业甚至被征收反倾销税了还不知道原告是谁。令人欣慰的是,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反倾销应诉的队伍中来,应诉成功率也在逐渐提高。欧洲法院日前裁定欧盟委员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广东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属于违法,该企业将被免征反倾销税,即是一个值得学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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