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员和检查人员。回避的情况有三种: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有法定情形,必须避免,不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禁止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回避情况、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决定程序组成。
行政诉讼法的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的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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