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存分为诉前财产保存与诉讼财产保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存,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存的数额。提供保存的目的是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提供保证。财产保存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存措施。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另外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综上所述,离婚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有三种方式,具体视案情和本人情况而定。离婚财产保全在离婚案件中并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这一举措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处于弱势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从而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法院判决。
什么是离婚诉讼财产保全
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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