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解的原则
时间:2023-03-22 14:51:40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开与公平原则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应当公开、透明、平等地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开、公平原则往往贯彻不力,主要表现:

(1)医疗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透明度差,有个别的地方偏袒于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向患者公布病历档案;三是忽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不能公平对待医患双方。患者有权利知晓相关医疗信息及纠纷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邵门应提供帮助,履行法定义务。

2、及时和便民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不论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都必须贯彻这一原则,及时、妥善地调处医疗事故纠纷,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得到法律救济,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人民群众。

3、平等协商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待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介入调解,人民法院也要适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

一、医疗事故医院不愿和解如何处理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二、医患双方和解的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加,也仅仅起到见证或者公证作用,参加的第三方没有干涉和介入到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事务上来。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也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还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甚至进行诉讼之后。

4、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即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效,不能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当事人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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