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通过拆迁重建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贫困人口,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2、4万元/户,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通过拆迁重建改造危房的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贫困人口),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对通过拆迁重建改造危房但未纳入备案卡的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所有通过修缮加固改造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市县财政按不低于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分别提高每户补助金额0.35万元和0.5万元。
如何办理撤诉手续
1、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
2、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只要原告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即可以撤诉。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
撤诉是指原告在案件审结后审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撤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和抗诉。一经撤诉,诉讼程序随即终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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