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书籍和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
2、保护对象不同。前者反映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反映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收回已出版作品权等。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出版的书刊、表演者表演、出版者设计出版的书刊的权利;
4、保护前提不同。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生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获得邻接权必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和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5、保护期不同。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其他权利保护期的计算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主权财产权两大类,具体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
邻接权的内容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录像制作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规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出版者对出版书刊所享有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广播节目所享有的权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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