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主体合同义务的种类
时间:2023-02-15 16:50:39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义务的种类:

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直接影响合同类型的必备义务;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本质不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

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

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等。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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