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这个“同等条件”不仅仅指房屋的价格,也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如果仅价格相同,而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不同也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举个例子就可以很容易看出,如:出卖人的房屋价值30万元,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同意出价30万元,但承租人提出先支付10万元,另外20万元等银行贷款办完后再支付;另一买方乙对出卖人的该套房屋则愿意一次性付清现金30万元,显然承租人的条件和另一买方乙的付款条件是不一样的,仅仅价格相同不是法律上所认可的“同等条件”,如果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想买该套房屋的话也必须和另一买方乙一样一次性付清现金30万元,假如承租人无法达到该要求的话,其优先购买权就失去了,该套房屋就应卖给另一买方乙。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同样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因此,对于优先购买权一定不要认为只要是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的情况下就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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