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反该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效力不受影响,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此外,若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否则将会损害交易安全。
个人能为公司债务担保吗
个人能为公司债务担保。个人需要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时签订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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