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盗窃罪的调查取证环节,我们通常需要关注以下七个方向的证据收集:第一,各种实物证据,比如被盗窃的财物本身或者其遗留下来的印记以及痕迹等等;
其次,我们还会注意到书证的重要性,包括但不限于与该案相关的交易账目、财务记录等重要资料;
第三点是证人证言的收集,这些证人往往能够提供关于案件真相的关键信息;
接下来则是被害人陈述的获取,也就是他们对于自己遭受的盗窃损失进行详细的描述;
此外,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口中的供述和辩解也是我们必须获取并加以研究的内容之一;
最后,我们还需鉴定被盗财物的真实价值,同时确保获取侵害现场的勘验报告、犯罪现场的检查报告、辨认笔录以及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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