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公司不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企业未支付或拒绝支付员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员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育津贴是给公司还是给个人
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发放给个人还是单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工资的,生育津贴应该发放给单位。若劳动者因为生育子女而导致不得不暂时中断劳动时,国家和社会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比如给付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其中,生育津贴会由国家先发给企业单位,再由企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若是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还需要由企业补齐。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为:
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是超生的话则不可以领取;
2、符合计划生育的流产、宫外孕等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但如果是未婚先孕流产,则不可以领取;
3、生育前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定的时间,各地对此的规定有所差异,比如长沙需要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十个月才能享受生育险待遇,具体可以询问当地社保局获知;
4、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且生育保险费用仍旧在缴纳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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