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建设项目永久(临时)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18-04-18 14:26:11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5、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条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2016〕192号)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验原件,复印件3份

发改、能源、经信、交通、水利等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2

项目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查处报告原件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

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还需提交其他材料:(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以下材料:1.案件查处报告;2.属于行政案件的,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3.属于刑事案件的,应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3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3份。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经营性项目使用Ⅲ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的,提供相关规划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划证明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3份。

政府、国土、旅相应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

采石采砂项目提供符合市(州)、县级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或政府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和相应国土部门出具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证明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3份。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项目批准文件根据项目的类型不同按照以下规定提交:采石、采砂、取土等小型建设项目,需提供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市(州)、县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的证明材料。

6

使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国有林地的,提供与其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验原件,复印件3份。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7

项目使用国有林场国有林地提供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验原件,复印件3份。

国有林场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还需提交其他材料:(三)建设项目占用或临时占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需提供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申请报告、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意见、国有林场林地补充方案及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8

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林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意见材料。符合规划的,提供相关规划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3份。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9

县级、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3份。

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10

使用林地申请?[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3份。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

11

拟使用林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3份。

林地权属证书或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12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3份。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4.6编制成果:a)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林业生态红线I级管控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b)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c)项目变更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使用林地的位置或者面积发生改变的,需就发生改变的使用林地情况进行调查,按上述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13

《使用林地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原件3份,电子版1份。

林业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14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验原件,原件3份。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15

使用现场查验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3份。

由办理事项业主在征占用林地所辖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建设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该单位需一并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中的查验人、查验单位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学华、胡壹君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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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8692131-->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初步判断申请事项,确定收件与否。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学华、胡壹君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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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设计内容和要素。(如:1、《使用林地申请表》;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5、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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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学华、胡壹君

5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清单逐步审核材料的合法性,全部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审核同意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整改通知。

1、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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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学华、胡壹君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不合格:不予以许可;合格:同意使用。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学华

-->

7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准: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批准:制作《贵州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决定通知书》,行文转呈省厅(草拟批复文件、制作批复文件)。[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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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工作日

申请人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批复文件。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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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市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政务大厅林业窗口。市内可乘1路、13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到达。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州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四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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