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结果不理想,如何维权?
时间:2023-11-13 20:20:05 4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需支付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水平、所在地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确定。

即使无法评定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以下实际产生的工伤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所需的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

2.实际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如果伤情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当然,上诉项目的具体的赔偿数额,仍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水平、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的标准,具体计算才可以最终确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根据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能够获得合理的工伤待遇至关重要。即使无法评定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以下实际产生的工伤待遇项目:治疗工伤所需的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实际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伤情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水平、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的标准,具体计算才可以最终确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根据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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