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了劳务合同纠纷后,需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一、法院调解劳务合同纠纷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不得将调解协议强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表达,人民法院只能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决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法院的意见。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过程合法,即程序合法,任何违反程序法的行为都将影响到调解协议的效力;其次,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再次,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原则。
要求调解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与责任,真正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能以粗暴的方式强撮硬捏,或一味地当老好人、和稀泥,以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二、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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