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业务分包也存在着服务提供时间较滞后、协调管理难度大等问题,这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细化相关条款,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外包公司的监控与协调,严格控制服务质量,真正使专业分工成为提升服务品质的推力。行业规范及标准的日益完善,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品质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服务质量。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改进创新,巩固专业领先能力,提供新的、技术含量较高的管理服务内容。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即将迎来良性竞争的快速发展时代。
一、生活中物业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上的原因
1、业主拒缴物业费具有普遍性,拒缴物业费的事由具有随意性。由于双方认识的错误及争议解决途径的欠缺,业主往往动辄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以表达对物业公司履职的不满,90%的案件为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2、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停留在常规日常维护工作,对公共管理服务类义务的履行能力较为欠缺,容易导致纠纷。
(二)物业合同纠纷原因的多样性
1、有的是历史原因,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时间短,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衔接不规范,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为母子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选聘不合理等问题导致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不明。
2、有的是认识原因,物业公司的服务理念、法律意识及业主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尚未到位。
3、有的是法制原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立法不够完善。
4、有的则是机制原因,物业管理收费定价主要采取政府审批价机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定价问题上缺乏合意,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之间缺乏关联性。业主质疑价格设定的公平性、合理性,加之物业服务标准不明,加剧了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业主可以怎么管理小区
第一种:物业自管,也就是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己来直接管理。这种情况适用于情况不太复杂,管理难度不大的中小型社区。优点在于自管容易协商与沟通,缺点在于专业化程度不够。
由于现代物业管理区域向大型,超大型发展,建筑物结构亦变的非常复杂。所以共有建筑物的管理逐渐成为一种相对专业化的活动。所以能够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个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产生。
第二种,物管经理人,以个人为服务提供单位的,一般以专业咨询顾问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提供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建议。这种形式在国内还比较少见。
第三种,物业企业,以组织形式,即市场主体形式提供专业服务的,这是我国国内物业服务行业的主流。
所以从上图可以看出,物业(企业)不是必须存在,而是只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而存在的一种服务主体。其本身既是一种客观需求的满足,又是一种可以被替代的服务形式。
但为什么我们经常有一种感觉,就如题主所问:我们必须有物业(企业)吗?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来管理呢?为什么我们不能选择自己所想要使用的物业企业呢?
原因在于我们的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场化程度非常之低,根本没有形成物业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原因在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一般楼盘的物业企业都是首先入驻的前期物业,这不是说前期物业入驻了就不好。要弄明白这个事情就要看下面第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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