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指员工离职时,公司与其约定对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的一种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竞业协议补偿金,当用人单位超出一定的时限没有支付员工补偿金时,该保密协议应当失效。与此同时,保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保密期限,当保密期限到达时,该保密协议也无效。
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有:1、保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保密协议违背公序良俗;3、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即保密协议无效。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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