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不仅受《证券法》调整,也受《公司法》规制。例如,上市公司不仅受《证券法》调整,也受《公司法》调整。无论《公司法》,抑或《证券法》,都不是包打天下的一本通。从总体上看,《证券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据法理,除《证券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公司法》。有鉴于此,《证券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既然《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两法必须联动修改,同步实施,不宜顾首不顾尾。两法之关系,犹如自然人之双手。没有《公司法》的同步跟进,《证券法》的修改必将陷入孤军奋战的境地,缺乏《公司法》升级版的有效支撑。倘若新《证券法》在《公司法》修改前仓促出台,必然沦为日后《公司法》修改的羁绊。倘若早产的新《证券法》确认不合理制度,即使立法者想在《公司法》中纠偏也将无能为力。倘若《公司法》的既有内容需要纳入《证券法》,一旦新《证券法》抢先出台,立法者也将无法在两法之间进行内容的增减和调节。可见,两法联动修改是提升《证券法》修改与实施质量的关键。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