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是不是事实行为?
继承是事实行为。理由如下: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定进行,而非依据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所以是事实行为。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即可以继承,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儿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继承权。因此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
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正好是相对的,如果是法律行为的话,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求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产继承则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遗产继承权,本人的遗产也可以被他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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