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否收购创业板企业
创业板公司能收购。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创业板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份条件如下: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程序有:
1.调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企业信誉;
2.股东会议决议通过;
3.订立书面的收购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6.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n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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