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
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
6、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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