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一、继续强制医疗是否允许复议
继续强制医疗是允许复议的。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一)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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